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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2章 审案 (第2/2页)
估财产偿纳;不足,以保人财产均偿;又不足,关理欠司;又不足,保奏除放。” ??“还规定:诸欠无欺弊而身死者,除放;有欺弊应配及身死而财产已竭者,准此”” ??陈逊在小时候读过私塾,知道这两句话的意思。 ??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,如果恶意欠债不还,将以其财产清偿; ??如果资不抵债,以担保人的财务填还; ??如果还不足以偿还债务,将债务人关押入理欠司(意味着其家人要筹资还债、赎人); ??若还是不足以还清债务,则按程序“除放”债务,债务至此宣告结束; ??如果债务人身故且无欺弊记录,其债务也随之消灭; ??如果债务人有欺弊记录,但已受过处理、财产已经清偿,债务也将因债务人身故而消灭。 ??总之,债务人的子女并无偿还其父母生前欠债的法律义务。 ??官府规定中,需要负债子还的阶段,就是将债务人关押理欠司的时候。在这个阶段,子女若是想尽孝,可以帮助父母还债赎人。若是不想尽孝,则不用管。 ??不过有个前提,就是债务人的财产都用来清偿了,若是子女有继承债务人的财产,则需要将这些财产吐出还债。 ??看着堂上的老农,很明显,他的女儿并没有继承他的财产。 ??都已经被卖入妓馆了,还谈什么继承。 ??“也就是说,刘员外并没有强迫刘老丈女儿替父还债的权利?”陈逊问道。 ??“是的。”覃文低着头不敢看陈逊,也不敢看刘员外。 ??他知道,刘员外要栽了。 ??“那逼良为娼,罪当如何?”陈逊问道。 ??“杖五十,徒千里。”覃文惜字如金的回道,这句话,相当于判了刘员外的死刑。 ??“大官人饶命啊,是老汉自己把女儿卖给我的,我没有逼良为娼啊。”刘员外也跪了下来,一边磕头,一边大声呼喊。 ??“你可知道,买买平民为娼妓,也属于逼良为娼?”陈逊一句话就将刘员外的求饶之路给堵死了。 ??在这时代,就是这么曹丹。 ??官府可以做许多很残酷的事,但是却规定百姓不能做,百姓要讲礼讲道德。 ??就像是娼妓的来源,官府可以判人全家妇孺为娼,但民间却不允许买卖。 ??不过规定是规定,总会有一些有钱有权的人会觉得自己也具有“官府”的特权。 ??在长期的约定俗成中,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。 ??民不究、管不举。 ??就这样,无知又盲目的百姓,被这些贪官胥吏,绅士富商压迫剥削,没有尽头。 ??“大官人饶命啊…啊,我…我不要这钱了,我…我马上就把老汉的女儿赎…赎回来送回家。”刘员外从陈逊的话语中听出了自己将要面对的命运,吓的说话都开始哆嗦了。 ??“晚了。” ??“听令!” ??“威武!!!”站在大堂两边的亲卫,装的像模像样。 ??“王二欠刘福白银一百两,现已明确其无力偿还,立即关入大牢,通知其家属带钱来赎人。”东莞县没有理欠司,只能先关进大牢,至于王二(老农)有没有家人,之后再说。 ??过了今天,有的是操作空间。